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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6-01-22


  2025年10月31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沪卫规〔2025〕8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并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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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裁量权基准》旨在推动本市病媒生物防制依法管理进程,督促指导各类单位、场所、社区和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科学、规范、有效开展日常防制工作,提升本市病媒生物防制水平,增强社会共同参与意识,降低本市媒介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风险,保障市民身体健康。该《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相关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分别就其违法行为细化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一)关于各类单位

  1、针对一般单位,明确了未清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堆积杂物或卫生死角和未清除各类容器积水或坑洼积水两个违法行为情形。

  2、针对重点场所,增加了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和未按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两个违法行为情形,且起罚金额高于一般单位。另外,因以上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价项目达不到国家对单位的最低要求的,从重处罚。

   

  (二)关于服务机构

  明确了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机制、现场服务人员不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未按除以上要求以外的其他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等三个违法行为情形。

  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完整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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